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申请鉴定,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