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文书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