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七条已废止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文书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