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五条已废止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确定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二)初始调查,收集调查房屋原始资料及历史状况,并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三)现场详细检查、检测,进行结构复核验算;(四)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房屋安全等级;(五)作出反映房屋安全状况的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六)出具鉴定文书。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