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经营与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养殖、销售、寄养犬只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农林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