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