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过选举单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