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