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省盐业主管机构设立的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