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实施向全民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

两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订货管理,一般工业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两碱生产单位生产加工所需的一般工业用盐,按两碱工业用盐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平锅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