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盐业主管机构及其盐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