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盐业主管机构及其盐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