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盐业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盐业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