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盐业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盐业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