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的食盐,可并处违法购进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单位暂扣或吊销其批发、代理批发、零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