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