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或损失额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