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供应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