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