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盐碱生产企业双方订立的两碱工业用盐购销合同及其执行情况,盐碱联合企业自用两碱盐的情况,应报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