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调供省外和出口的食盐、一般工业用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食盐批发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供应。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