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和在交通不便地区的食盐零售单位,应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保持合理库存,保障供应。省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安排食盐批发企业妥善保管储备食盐、维修仓储设施,有计划地调整、轮换储备食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或借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