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分装加工小包装食盐,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的安排进行。县级以上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安排,从事本地区的食盐小包装分装加工,对因长期库存致使碘含量不足的碘盐补碘加工。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统一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