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将工业用盐和其它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用盐单位不得将生产加工用盐转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