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应为小包装。

特殊需要使用非碘食盐的单位、个人,持有关证明,到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