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食盐批发企业应根据分配调拨计划和有关规定,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产区食盐批发企业签定合同,购进食盐。食盐代理批发企业,应向代理批发许可证规定的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应从零售许可证规定的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单位和农业、畜牧、渔业用盐单位,应从当地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