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