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食盐批发由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专营,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食盐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