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具备质量保证条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食盐和碘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碘剂品种的要求。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不符合规定含量不得出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