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和计划生育、工商、劳动、民政、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