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