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暂住人员不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限期补登补办;拒不补登补办的,可处5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