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明,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或扣押。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买卖暂住证。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