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业主不统一申报暂住人员登记或不申领暂住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个人雇用无合法身份证明的暂住人员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