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