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中,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暂住人口登记和颁发暂住证工作,对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二)指导、检查督促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和接纳暂住人员住宿或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三)向暂住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保护暂住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调解处理治安纠纷、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负责暂住人口统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