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中,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和指导暂住人口登记和颁发暂住证工作,对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二)指导、检查督促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和接纳暂住人员住宿或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落实治安管理措施;(三)向暂住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保护暂住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四)调解处理治安纠纷、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五)负责暂住人口统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