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暂住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二)公安机关依法查验暂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暂住证变更、注销手续;(四)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借用他人的暂住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