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