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应当参加市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