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