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五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书面征询等形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