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有效负责起草法规草案的部门、单位和起草小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法规草案质量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任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