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议草案在表决时未通过的,由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报批机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