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民族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批准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议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制定该条例的自治州或者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