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符合立法法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议,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