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自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之日起,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