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和多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