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自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之日起,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