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对消费者投诉实施首接负责制。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移交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消费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