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解决第七十四条有效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收到消费争议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调查、调解;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