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四)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五)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六)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

(七)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就商品或者服务领域存在的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发布消费警示或者提示;

(九)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