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省消费者协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省消费者协会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