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六十六条有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并将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消费者协会应当设立常设办事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接受社会监督;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